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湖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校学工字〔2010〕13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健康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学金评奖办法(2024版)。
一、评审组织
健康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选办法和本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公示等工作。
二、评审对象
健康科学与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在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评审程序
(一)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提交由国家制定的当年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领导工作组指导各班班主任组织开展申报,及时审定各班名单并提出学院建议名单。学院建议名单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留存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和评审结果情况备查。学院及时加盖公章并公示三个工作日,然后报送材料至学校。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学院公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提出异议。
(三)学院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校。学校审定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或学习成绩排名达到班级前30%,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3)未按学校规定注册;
(4)有课程首修不及格的情况;
(5)参评学生在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评定办法
1.国家奖学金候选分数=学分绩+其他综合表现得分。
2.学分绩在本专业年级中排名第1计100分,第2计99分、第3计98分,依次类推递减。
3.其他综合表现赋分情况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受到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或国家部门奖励的,加30分;在湖北省或武汉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受到省级媒体宣传报道或省级部门奖励的,加20分;在学校产生较大影响的,受到校级媒体或学校部门奖励的,加10分。同一个事项只加一次分数,按最高分数级别计算,不重复加分。
(2)发表论文按下表计分:
论文类别 |
赋分 |
一类高水平期刊 |
30 |
二类高水平期刊 |
20 |
三类高水平期刊 |
10 |
四类高水平期刊 |
5 |
其他 |
2.5 |
自然科学类重要期刊认定依据《湖北大学自然科学高水平期刊目录》(校科发字〔2022〕1号)《湖北大学自然科学高水平期刊目录(增补)》(校科发字〔2024〕8号)相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3)国际型和全国型专业学科竞赛或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赋分30分、25分、20分和15分。省级专业学科竞赛或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赋分20分、15分、10分和5分。
根据获奖竞赛类别,赋分按下表比例进行折算:
竞赛类别 |
赋分比例 |
A1 |
100% |
A2 |
90% |
B1 |
80% |
B2 |
70% |
竞赛类别认定依据《湖北大学学科竞赛分类一览表(2023年修订)》(教学字〔2023〕23号)相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30分、20分、10分。获得国家专利赋分20分。同一事项多次获奖或取得专利,则按最高奖项只计一次奖励分,不累加计分。
(5)我院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30、20、10分;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30、20、10分。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20、10、5分;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20、10、5分。参加校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2、1、0.5分;集体项目(代表本学院参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2、1、0.5分。
(6)我院学生在国际和全国性重要文化艺术类评比或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30、20、10分。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20、10、5分。参加校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赋分2、1、0.5分,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当年获评校园“十大歌星”“十大舞星”“十大演绎之星”称号赋分2分。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赋分30分。获得湖北省三好学生、湖北省优秀学生干部、湖北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湖北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赋分20分。获得湖北大学三好学生标兵、湖北大学十佳大学生、琴园风云学子等校级荣誉称号赋分10分。获得湖北大学三好学生、湖北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湖北大学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湖北大学优秀共青团员、湖北大学模范团干等校级荣誉称号赋分2.5分。
(三)计分规则
1.发表论文以湖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一篇文章有多名作者,个人加分计算方法为总分*1/排序。
2.学科竞赛以湖北大学为署名单位,如为团队获奖,团队成员个人加分计算方法为总分*1/排序。
3.科研成果奖励和授权发明专利以湖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有多名获奖人或专利申请人,个人加分计算方法为总分*1/排序。
4.体育竞赛集体项目获奖,团队成员个人加分计算方法为总分除以n(n表示参加集体项目的人数)。
5.“其他综合表现”类别中每个条目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奖、助学金类证书不加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获奖,只取最高级别奖项计分。
6.所有申请者的最终分数计分由高至低排序,至取满当年学院获分配名额数为止。学院按需要组织评审,相关申请者按要求进行答辩汇报,由学院领导小组决定产生最终获选者。
五、其它说明
(一)依据整体候选成绩和答辩评比,学院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国家奖学金名单,并进行公示。
(二)本办法所称“学术论文”,指截至当年学校通知中注明的截止日期时,能在Web of science、Scifinder、期刊官网等学术网上检索到全文,或能提供纸质版正式出版期刊的论文。其中,英文论文必须具有完整可查的DOI号。申请者所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上,期刊名称、论文题目、作者排序、单位署名情况、出版日期、年卷期页码(如有)、DOI号等信息必须清晰明确。
(三)本办法所称“授权发明专利”,指截至当年学校通知中注明的截止日期时,能在国家专利网上检索到、文献类型为“授权公告”的专利。申请者所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上,专利名称、授权公告号、专利权人、发明人、授权公告日期等信息必须清晰明确。
(四)本办法所称“获奖”,指截至当年学校通知中注明的截止日期时,能在相关主办方官网上查询到,能提供纸质获奖证书的获奖项目。申请者所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上,奖项名称、主办单位级别、获奖人、获奖日期等信息必须清晰明确。
(五)公示期间,如有因故被取消资格者,由后续申请者依次递补。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湖北大学健康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9月28日
(审核:刘颖)